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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相关条款
选举法焦点:农民1/4选举权
选举法修改史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是学者针对现行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所作出的通俗概括。法律条文称,在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上秉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俗的解读,就是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修正

·从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的“农民1/4选举权”是在选举法第三次修正案中作的规定

会议议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

      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政府重大公共投资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还将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吴邦国委员长访问美国、古巴、巴哈马三国情况的书面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