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咬人学生道歉学校成被告 法院判决厘清教育惩戒权边界

来源:工人日报 | 2025年01月02日 11:48:14
工人日报 | 2025年01月02日 11:48:14
原标题:【说案】要求咬人学生道歉学校成被告 法院判决厘清教育惩戒权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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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老师批评后诉学校侵权,学校是否应当担责?如何平衡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权与维护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

  2024年12月26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学校纠纷典型案件。该案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进行了判断及认定,确认在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对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惩戒权的权利予以保护。

  【案情介绍】

  甲某为乙学校一年级学生。2022年9月,因甲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乙学校老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在班会上让甲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并在其他同学指出甲某态度不诚恳后,再次要求甲某郑重道歉。

  甲某家长认为乙学校老师当众指责甲某、不听甲某解释、无理要求甲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甲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甲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

  经多次交涉无果,甲某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甲某将乙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乙学校对甲某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乙学校老师对甲某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超出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

  庭审过程中,甲某家长主张乙学校存在不当训斥、让甲某当众给其他学生道歉等行为,造成了甲某的精神损害。

  对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案件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乙学校对甲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乙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甲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教师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令驳回甲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2024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将“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纳入其中,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

  该案中,老师要求甲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条文许可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在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对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惩戒权予以保护,该案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属于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进行了判断及认定,进而作出相应判决。

编辑:陈平丽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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