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晖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它是我们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的纲领性法治文件。
从《纲要》的文本内容来看,它系统完整且清晰明确地展现了法治政府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和“保障人民”的基本理念。
其一,“为了人民”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导向。关于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纲要》规定,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关于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纲要》强调,要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二,“依靠人民”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可靠力量。为了提升行政决策质量,《纲要》提出,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为了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纲要》规定,要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其三,“保障人民”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行动属性。为了保护企业权益,《纲要》规定,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为了保护公民权益,《纲要》强调,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要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从《纲要》的内在逻辑来看,它贯穿始终且系统周到地谋划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脉络主线、评判标准和时代特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其一,“权利—能力”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脉络主线。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采取了“权利—权力”的脉络主线贯穿全文,其潜含逻辑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在于规范政府权力行使。此次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则采取了“权利—能力”的脉络主线贯穿全文,其潜含逻辑是:为了维护人民权利,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因为,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权利得到快速扩展,但是公民个体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能力越来越弱、难度越来越大。比如,信息化时代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公民肖像权、声音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威胁越来越大,但是公民个体对此却无能为力。此时,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应当努力提升自身治理能力,既要防止因自身治理能力不足导致侵犯公民权利,更要增强政府积极主动保护公民权利的能力。
其二,“人民满意”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外在标准。2015年《纲要》规定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六个标准是按照“行为—效果”模式对法治政府的应然属性所作凝练表达,是法治政府的内在标准。此次印发的《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与2015年《纲要》提出内在标准相比,它增加了“人民满意”这一外在标准,是对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和直接回应,构建了内外结合、上下互动、科学理性的法治政府评判标准体系。
其三,“数字法治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特色。《纲要》以单独一节规定了“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数字法治政府”是非常具有创新性的概念,它意味着数字政府建设绝不只是“监管的数字技术”或者 “数字技术的监管”,而是一种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对政府理念、机构、职能、流程再造的法治化进程。因此必须坚持技术维度与法治维度并重,防范数字政府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数据孤岛”“数字鸿沟”“算法黑箱”和“算法滥用”等问题。为此,《纲要》特别规定,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综上所述,“为了人民”是《纲要》的出发点,“依靠人民”是《纲要》的着力点,“保障人民”是《纲要》的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是法治政府建设新征程的增长点。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