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记入信用报告”?失信惩戒不能搞“道德档案”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9-09-08 作者:沈彬

核心提示:信用管理是新型社会管理措施,但不是搞道德评价的,更不是威棱难测的“大杀器”。不能动辄祭出“污点要背一辈子”之类没有法律依据的恐吓。

建设诚信中国任重道远,但是如今方兴未艾的信用管理措施,却在一些地方变了味道,地铁上吃东西、频繁跳槽、闯红灯等私人领域的行为、轻微违法都被纳入信用体系中,引发了不小的争议。要警惕将信用“妖魔化”,相关部门更别借机扩权,把征信弄成计划经济时代的“人事档案。”

1

 如果说,过去“老赖”横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成为全社会的朴素愿望,如今则应该进入信用管理 2.0时代,需要对信用管理本身做出精细化管理,避免信用滥用,注意平衡信用管理和公民隐私,厘清法律关系。

目前,中国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四种:一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体系,针对“老赖”可实施禁坐飞机、禁止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二是人民银行系统的信用报告,主要影响当事人的信贷。三是国家发改委的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共享工作”,以及一些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信用体系。四是地方的信用管理措施,这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一些地方搞的“闯红灯记入信用报告”“地铁逃票影响贷款”都成了热点话题。

四个诚信管理体系中,法院系统和央行系统最为权威,其信用收集、惩戒措施(不利后果)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争议不大,成为很多信用平台的基础数据,但是一些地方的信用措施明显缺乏上位法的依据。

首先,不同信用管理体系要各司其职,筑好“防火墙”,既要依法信息共享,也要避免张冠李戴。

以影响公民信贷的央行版的个人信用报告来说,其中明确表示 :“本报告仅包含可能影响您信用评价的主要信息”,记载的主要内容是信用卡、担保、共同借款的信息。至于,闯红灯等轻微行政处罚,或者水电费用晚交等民事纠纷,不足以影响对一个人的借贷信用评价。

今年4月央行还特意对“水电费进入信用报告”做了澄清。即便收录了这些,商业银行首先考虑的也是客户的金融风险,他们并不是有些部门臆想出的“执行工具”。

对公民的贷款影响最大的央行信用报告,不是“黑箱”,不是无所不包的“人事档案”,其功能是评价公民的金融信用,不必承担惩治闯红灯、频繁跳槽的功能。

同样,法院的“老赖”黑名单,针对的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老赖”一词不能滥用于未经审判的民事纠纷中。像之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天价公寓门事件”中,公寓方威胁学生要“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其实,“老赖”之所以成为“老赖”,不是因为欠钱不还,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履行国家生效的司法判决,这个基础逻辑要讲清楚,不能将债务人一概污名为“老赖”,这种“跳步骤”很可能侵害一方当事人正常的申辩权利。

其次,要处理好“一事不二罚”和信用的创新型管理的矛盾。

“一事不二罚”是为了杜绝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法外施罚,也是为让企业、公民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对于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惩罚措施,该罚款的就罚款,但不能在罚款之后再继续惩罚,更不能搞成“道德档案”。

而像在火车上不文明行为,或者旅游景点不文明游览,或者相关领域从业人员恶意炒作、恶意违规,这些行为有相当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但本身介于道德和法律中间,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也可能缺乏直接行政惩罚的法律依据,这时就要发挥创新性管理的效力,通过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乘车、从业的权利,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对“老油条”达到震慑效果。

但是,这类信用惩戒,应该被严格地被限制在相关系统和行业领域内,不能任意扣减当事人作为公民的其他正当权利。

须明白的是,信用管理是新型社会管理措施,但不是搞道德评价的,更不是威棱难测的“大杀器”。正像北京大学教授沈岿所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不是建立“完人”社会,不应将“违法”和“失信”完全等同。信用既是管理,也是公民的信用权利,不能动辄祭出“污点要背一辈子”之类没有法律依据的恐吓。

本文首发于央视网《见识》栏目,可关注微信号“央视网”查阅。

版权均属央视网所有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央视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央视网出品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