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日”分子赖以藏身的两个认识误区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9-07-31 作者:沐城

核心提示:7月28日,辽宁、安徽、湖北、江苏多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抓获多名“精日”分子和为“精日”群体提供服务的人员。与此前的“精日”事件有所不同,这次抓获的“精日”分子跨地区、有协同,而非孤立事件,而且也不仅仅是进行简单的符号化展示、宣泄情绪,而是系统制造辱华反华的动漫“产品”,更值得注意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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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辽宁、安徽、湖北、江苏多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抓获多名“精日”分子和为“精日”群体提供服务的人员。与此前的“精日”事件有所不同,这次抓获的“精日”分子跨地区、有协同,而非孤立事件,而且也不仅仅是进行简单的符号化展示、宣泄情绪,而是系统制造辱华反华的动漫“产品”,更值得注意和警惕。

2015年左右,“精日”开始走出互联网,并出现在一些公共场合:从四行仓库拍照事件,到南京紫金山抗日守军碉堡摆拍事件,再到孟某某拍摄事件,以及“洁洁良”事件为代表的种种“精日”辱华言论……这种源自互联网的亚文化已由暗转明,并时常引发公共舆情。热度背后事关国家法治尺度,更事关民族历史记忆与社会感情。

“精日”问题的讨论往往伴随着泛化概念、漫谈自由、概念混淆等情况而分歧颇深,这里既有激进的民族主义因素,也有对“精日”问题研究的滞后性,还有“哈日”一族担心自身所好遭受管控而被利用的盲目性,更有一些“精日”分子故意偷换概念的叵测用意。

所以,分清楚什么是“精日”至关重要。

“精日”是“精神日本人”的简称,其表现为迷恋二战日军制服、在日军侵略遗址拍照留念、诋毁抗日英雄、歪曲抗日历史等赞美日本军国主义,接纳日本右翼史观,对自己国家和民族亵渎侮辱的行为。由此可以将“精日”明确为指极端崇拜二战日本军国主义并仇视自己民族,在精神上将自己视同为军国主义日本人的人群。

近年来,“精日”事件频发后,舆情讨论常常陷入两个误区,由于概念不清,最后的讨论结果往往无法达成共识而给“精日”留下了藏身之处。

误区一是盲目扩大范围,激进的民族主义者常常将对日本文化感兴趣或者对日本产生好感的人士也归为“精日”一类,常常引发一些年轻人和国际友好人士的抵制,更有甚者会激起还击。这种“泛精日化”的“问罪”无助于消除“精日”,反而会助长一些不必要的“精日”情绪,为“精日”留下滋长的土壤。因此,有必要将“哈日”和“精日”加以区分,以避免打击面过宽。

误区二是“精日”分子常常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污名烈士、歪曲历史,目的是为“精日”言论开脱。

言论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亵渎历史事实。基于历史、文化、种族等原因,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言论底线。例如,在美国,为避免对黑人、女性的歧视,言论表达有严格禁忌。在德国,宣传纳粹主义即是犯罪。言论自由的前提是遵从法律。如果言论自由的代价是动摇国家历史观、危害国家安全、牺牲整体人民的利益,便无从谈及言论自由。

纵观罗贝尔·福里松案、大卫·欧文案、马塞尔·赛西案、西尔维娅·施托尔茨案等诸多欧美国家惩办鼓吹、美化法西斯言论行为的案例,禁止美化和粉饰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侵略行径的言论和行为,是全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

以上两种认识误区,一是拓展概念,造成“一刀切”的处理思维;另一种则是滥用自由权利,企图达到“没人管”的目的。

“精日”一词进入人们的视野虽然不久,但“精日”亚文化不是一日而成,除了“精日”分子本人偏执性格、反社会人格、缺乏底线意识之外,往往与历史虚无主义、逆向民族主义紧密相连,不仅伤害民族情感,瓦解国家历史观,对嗜血好战的军国主义纵容,更是对现有国际秩序的颠覆和对人类文明价值的挑战,对其不能姑息。

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靠法律的强制力进行“硬约束”,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等地方立法都对“精日”问题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也要靠文化的发展与共识的形成等“软约束”进行清除,而形成共识是消灭“精日”的前提和关键。

本文首发于央视网《见识》栏目,可订阅公众号“央视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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