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因极端个案动摇对法治与常识的坚守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9-04-11 作者:沐城

核心提示:“为母报仇”这种观点虽然具有朴素的正义感,可正是这种朴素的正义感对法治社会的破坏性更大。这种以情度法、以情代法的思想,是影响法治进步的敌人,也是实现公平正义道路上的“绊脚石”。

张扣扣二审庭审现场。图片来自陕西高院微博。

张扣扣二审庭审现场 图片来自陕西高院微博

4月11日,张扣扣案二审在汉中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回顾案情,概括而言是一场所谓的“复仇”。1996年,年仅13岁的张扣扣目睹了母亲被邻居王正军用木棒打死。事后,王正军因未满十八岁而被判7年。此事在张扣扣心中埋下了“复仇”的种子。2018年大年三十,张扣扣杀死了王正军及其父亲王自新与哥哥王校军三人。

张扣扣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这本该是一起没有太多争议的刑事案件,却因为“案中有案”而备受争议。不少网友认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有人说“杀母凶手得不到法律制裁,张扣扣杀了凶手符合天理人情,该放!”,有人以“为母报仇”这样的理由为张扣扣开脱。这些观点也正是案情的争议焦点所在。

回顾当年的王正军故意伤害案,据当时南郑县法院判决书显示,张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因汪秀萍先以铁扁殴打王正军,王正军以木棒还击打中其头部,致其重伤后死亡;据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及其姐姐张丽波和多名目击证人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另据当年的原始户口登记薄显示,案发时王正军确实不满十八周岁。所以,当年一案并非网友所传。凶手已经得到了应有的制裁。

而有人认为判刑7年相对于“杀人”致死来说,量刑过轻。但从案情来看,是张母“挑衅”在先,也攻击在先,王正军所犯罪责是伤害致死,并不是故意杀人,伤害与杀人二者量刑应有本质区别,判决结果也不存在轻判的问题。

面对当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公正的结果,张扣扣仍然在光天化日之下连杀三人、蓄意“复仇”,这不仅是无视法律既定事实,更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和挑战。倘若如此罪行被允许、被鼓励、被轻判,这将是对犯罪的纵容,也是法律的倒退。

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倘若人人都以张扣扣式的极端手段解决私人恩怨,进行私人审判,那我们的社会秩序将如何保障? 所以,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不至于形同虚设。任何“复仇”都不是超脱法律之外的借口,任何人也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张扣扣案是一起极端的个案。正是这种极端的个案才能更好地引发人们讨论、思考、反思并形成共识。如何对待和看待张扣扣案,不仅仅是对张王两家个人恩怨的公允裁定,更影响着我们社会未来法治的走向和共识的形成。

我们常常在一些复杂、争议案件上既希望公平正义,同时又体现法治的温度,让法与情兼顾平衡。而张扣扣案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如此。毕竟,法理易断,但情理难说。

正如张扣扣的辩护律师在一审辩护词中所说,张扣扣一直对妈妈挨打、致死并被公开解剖的三个场景终生难忘,并引用弗洛伊德的话“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来说明张扣扣走上“复仇”道路的原因。这也是一些人对张扣扣表示同情的动容之处。

然而,这并不是为罪行开脱的理由。“为母报仇”这种观点虽然具有朴素的正义感,可正是这种朴素的正义感对法治社会的破坏性更大。这种以情度法、以情代法的思想,是影响法治进步的敌人,也是实现公平正义道路上的“绊脚石”。

是非曲直终有定论,对公众而言,这无异于一堂意义深刻的法律公开课。我们希望,张扣扣案的判决在回应社会的关切中,充分彰显公平与正义,弘扬法治中国的理想与信念。

版权均属央视网所有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央视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央视网出品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