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刺死女同学:“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该背锅 但轻罚也是歧路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8-01-11 作者:沈彬

核心提示:针对具体个案做出必要微调,既要体现保护的基本原则,也要针对极端案件中劣迹斑斑、毫无悔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下决心做出严惩,不能姑息。

林某被捅死后,家属将遗体接回家中。

林某家属将林某的遗体接回家中

又是一起残忍的未成年人行凶的案件。

福建省仙游金石中学的九年级11班学生颜某霖,因为同班学生林某怡不肯给他代做作业,竟然手拿着弹簧刀刺向了她的脖子,致其惨死。目前,颜某霖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近几年,随着自媒体的发达,视频传播的发展,太多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暴力、霸凌个案,拨弄到社会的敏感神经;一些极端的未成年人暴力杀人、伤害案,满满的是青涩的阴毒和冷血,让人心头发凉。

而每每发生未成年人行凶案后,总有一种舆论指向《未成年人保护法》,指责法律保护了年轻“人渣”,成为未成年人行凶逍遥法外的挡箭牌,强烈要求“严刑峻法”。这很大程度上是个误读。

首先,未成年人的刑事标准年龄是由《刑法》规定的,而不是由《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后者不能当背锅侠。

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是以讹传讹的那样,“只要不满18岁,就不用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2档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重伤等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刑事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显然,年满16周岁就要承担刑责,年满14周岁就要对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承担刑责。

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会对刑事标准年龄做出必要限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做出必要的从轻、减轻的规定,这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未成年人的成长基本规律。指望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适用同样的行事规则,本身就是一种不成熟的想法。

但是,近年来,公众的基本感受是,很多个案中未成年人成了“小霸王”,无法无天、法律奈何不了他们,所以很多人集体无意识地将矛头指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实,中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被不少人讥为“重保护,轻处罚”。这主要源于中国跨越式的法治进程中,不同法治发展阶段的问题被压缩在一起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尚未充分承担“保护”职能的时候,就面临“袒护”的质疑。

一方面,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历史欠账太多,有待健全。比如,去年发生的南京南站“猥亵幼女案”,侵害人段某某作为“熟人”当众抠摸一个10岁女孩胸部,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到社会防性侵意识的红线都是白茫茫一片。

又如,早在1980年代就被写入《民法通则》的撤销监护人制度,之前因为没有配套措施,也长期“空转”,直到近年才开始正式落地。所以要清醒认识到,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整体还处于落后的局面,而不是“保护过头”。

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确有“微调”必要,让未成年人知道法律的严肃性。

首先,对于校园暴力、未成年人之间霸凌的治理,要提到国家议程上,强化为政策措施。就在三四年前,中国社会还对校园暴力整体处于一种“失语”状态;但是太多的校园霸凌个案以及相关血腥视频,让公众不得不正视这些“血色青春”。特别是之前中国小留学生在美国施暴,被处以重刑等个案,给国人上了一堂法治课。

其次,针对具体个案做出必要微调,既要体现保护的基本原则,也要针对极端案件中劣迹斑斑、毫无悔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下决心做出严惩,不能姑息。

山东已经有过类似的判例,2013年,东营市年仅14岁的警校学员扈强,仅仅因为琐事就用刀捅死了同学,并淡定离开,而之前他已涉及另一起故意伤害案,在被法院一审判处17年有期徒刑之后,检察院毅然抗诉,法院终审判出无期徒刑的顶格重刑。

尽管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共同施力,但完善有力的法律制度才是最大化避免校园悲剧的基础和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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