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性侵儿童罪犯信息不是完美决策 但孩子是最大公约数

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17-12-07 作者:敬一山

核心提示:对于已经受过法律惩处的犯罪人员再进行某种程度的“示众”,看起来是有点苛刻,也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但在必须两害相权的时候,保障更弱势的孩子,必然会成为文明的共识。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由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12月2日,淮安市发布消息称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

微博截图

这一尝试在网上点赞者众,当然也有一些质疑声音,其核心担忧是这么做涉嫌侵犯公民隐私,不利于犯罪人员回归融入社会,而且可能对他们的家人造成伤害。

这些担忧当然不是矫情,也不是替犯罪人员开脱,而是在考量一项新制度时必须有的冷静。经过这些拷问,我们或许会更能理解这些尝试的必要性。

事实上,类似做法并非国内首创,国际上早有成熟做法。美国1996年就颁布“梅根法案”,登记和通告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过去20余年,这一做法已经被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去年,浙江省慈溪市也做出中国首次地方性探索,因而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

尽管细则不同,但在保障公民隐私权和保障儿童权益的选择上,都毫无意外地选择了后者。

对于已经受过法律惩处的犯罪人员再进行某种程度的“示众”,看起来是有点苛刻,也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但在必须两害相权的时候,保障更弱势的孩子,必然会成为文明的共识。当保护犯罪前科的“隐私”,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时候,适当牺牲隐私权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尤其是国内外的很多研究显示,针对儿童性侵犯罪的重复犯案几率很高,信息通告是为了提高社会防范意识,最大程度保障儿童权益。

12月1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12月1日下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当然,公开犯罪人员的信息是否算侵犯隐私权,在技术上还是可以探讨。有法律人士也提出,性侵犯罪的判决书本身就是公开的,对于公共信息的公开,完全扣不上侵犯隐私权的帽子。不过法律技术层面的争论,不应该遮蔽问题的本质——哪一种做法更能保障儿童权益,并且付出的社会成本最少?

显然,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对于性侵儿童犯罪的惩戒力度远远不够,社会对于类似犯罪还没有“零容忍”的共识。在这样的状况下,还去过分强调保护犯罪人员的隐私权,显得有些过于“超前”了。

美国的“梅根法案”自颁布后也一直饱受争议,甚至面临是否违背美国宪法的质疑,但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下达重大决策,维护了“梅根法案”的合宪性。可见,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孩子都是一个最大公约数。

从这一点上而言,公开犯罪人员信息从来不是完美决策,但在侵犯儿童的魔手仍在挥舞的残缺现实里,我们不得不做出一些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抉择。

所以,如果停留于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理论争议,也许永远都难以达成共识。但如果承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那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快总结国内外经验,推出更加完善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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