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 提问

网友安静问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重要决定,说是要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这项改革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改革?国家为什么要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呢?

小编答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随后,12月25日下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从《方案》到《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备受关注。

这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改革?我们可以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寻找些端倪。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亦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不难看出,监察机关已被前所未有地放置在政府和司法机关之间。这一信息无疑表明,监察机关将从过去位列政府职能部门的从属地位,上升至与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平级的独立地位。正如《方案》中所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那为什么要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呢?也许很多人会感到震撼或疑惑,但事实上,纪检监察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合并,在理论界早已争论多年。

纪检监察部门本是为保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而组建的系统内监督机构。检察机关则是由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侦监、起诉、反贪、反渎等职能。这两大机关虽各有其权限,互不隶属,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职能又有交叉与重叠。

而从反腐现状来看,纪委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但是,在现实中,除了纪委以外,政府部门有监察机关,检察系统有反贪局,前者属于系统内部监督且与纪委合署办公,后者则需要根据举报线索才能立案,反腐范围均仅限于行政系统和领导干部层面,范围有限,力量分散。

所以,对现有的反腐制度进行深入改革,整合反腐资源,理顺办案程序就成了刚需。而争议多年之后,整合方案固有多种,执行整合却只有行动起来这一条路。

根据《决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为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整合以后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就应该是与其他的国家机关平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国家监察的范围会更广,覆盖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表示。

比如,大学行使公共教育职能,医院行使公共卫生职能,这些机构的公职人员,就是所有国家财政供养的组织、群体都有必要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包括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都纳入监管范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然后再向全国推开。而从三个试点地区的安排来看,也是用心良苦。

在地域上,浙江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代表,山西则是中部地区的样本,北京则是大都市。尤其是以往北京很少承担类似的重大改革试点任务,这也暗示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只许成功。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反腐机制,将借助这个内地版的“ICAC”而最终达成。

本文参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启进行时 京华时报 2016-11-09
      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决定,事关重大! 人民日报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