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 提问

网友Sundy问

前不久,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一组漫画和流行语——“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给刷屏了,不少人由此开始重新思考为友交友之道。而交友之道也同样是党员需要面对的问题,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第95周年,那么,作为先进的中共党员,该如何作为,才能让“友谊的小船”愈行愈远呢?

小编答

党员干部交友不同于普通人。普通人交友不慎,也就是个人吃亏上当,而领导干部由于身居要位,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交错一个朋友,往往就是掉进一口腐败的陷阱。不仅毁坏个人声誉,还会殃及党和国家的事业。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体现的是整个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交友和处理人际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身为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交友的原则,慎交友、交好友”。要做到“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多同基层干部交朋友,多同先进模范交朋友,多同专家学者交朋友。”

慎重交友,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要求,更是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应有之义。那么,党员在与朋友相处时,该如何慎重交往才能不触犯纪律,又保证“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呢?小编试着根据新党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您找寻答案。

首先,朋友聚会不能想参加就参加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可见,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朋友聚会都能参加,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纪律。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所谓“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

该通知还明确要求,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而对照《条例》规定,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因此,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参加什么样的聚会,取决于聚会目的是出于正常的情义往来,还是想借机编织“关系网”,甚至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对此,党员必须始终保持强烈的党规党纪意识、高度的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

其次,礼尚往来须有度

朋友之间礼尚往来实属正常,但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务必要注意把握“度”,即决不能碰纪律“红线”。

《条例》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对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作出相应处分规定。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比如,党员干部的朋友是其下属,存在上下级关系;或是一些商人、老板、个体户,在党员干部职权范围或管辖范围内投资项目、经商做买卖,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除此之外,党员干部在与朋友的日常往来中,还要注意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条例》第八十三条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作出了处分规定。那么,什么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无数案例表明,对于手中握着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交什么朋友,是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否则,一旦交友不慎,不但“友谊的小船”会翻,自己“人生的大船”也会说翻就翻。

再次,公权决不能用来谋私情

患难识真交。遇到困难时,朋友之间自然应该相互帮助。但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利用公权来谋私情。

党员干部虽未收受朋友财物,但出于哥们义气或朋友交情,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企改制等活动或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这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而一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可能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将根据《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来处理。

古人云“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真正的友谊应像水一样清澈,不掺杂污浊物。真正的朋友也不会强迫你干违反原则有损声誉的事,更不会因没有利益的交换而疏远。党员遵守纪律,虽然有些时候会被朋友视作“呆板”、“不够意思”,甚至有可能会使“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但党员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是党员就要严守纪律底线,而这其实也是让“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的最好方式。

本文参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华网 2015-10-21
      党员如何让“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