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吸毒男胡滨军昨在成都受审,检方指控他犯故意杀人罪 图片来源:重庆晨报
疯狂父亲把女儿倒悬窗外 图片来源:天府早报 资料图
作为一名父亲,竟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倒悬在8楼窗外。他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公愤,也招来了涉嫌故意杀人的刑事审判。昨日上午,成华法院开庭审理胡滨军涉嫌故意杀害女儿一案。胡妻未到庭,胡母欲作辩护人却被请出法庭。庭上,胡滨军对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未遂)罪名拒不承认,辩护人也认为胡滨军行为是因吸毒无法支配意志所致。公诉人则表示,吸毒后意识不清不影响刑责。此案择日宣判。
恶父后悔 出来后会弥补女儿
“当时正在吸毒的劲头上,一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才扑上窗台准备先扔下去,自己再跳楼。”开庭之前,胡滨军向检方交待,称自己带女儿的时间比较多,一直对女儿疼爱有加,从毒品中清醒过来后,他非常后悔,愿意改正错误,出来后加倍补偿女儿,弥补对家人造成的伤害。
突被取资格 胡母未能为儿辩护
昨日上午9时许,胡滨军的母亲莫前玉和一名亲戚抱着其2岁的女儿早早来到成华区法院,希望能让父女俩见一面,但未果。
上午10时,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由刑庭庭长巫江担任。旁听席上,除了4名前来监督该案审判的人大代表、市民监督员外,其余席位几乎被媒体占满。胡滨军的亲戚、朋友均没到场旁听。
审判长宣布开庭时,莫前玉与一名辩护律师坐上了被告辩护席。据了解,莫前玉是重庆市万州法院的退休工作人员,在此之前,她曾申请为儿子进行辩护,并得到许可。但审判长在浏览检方提交的卷宗后,却突然取消莫前玉为儿子辩护的资格。原来,由于莫前玉提交了相关证据,也就与胡滨军的案子有了直接利害关系,不能进行辩护。不能为儿子进行辩护,莫前玉也无心旁听,笑着走出法庭。
恶父狡辩 悬女儿不超过10分钟
随着法槌的落下,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状:2009年7月7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胡滨军在本市成华区建设路56号6栋1单元8楼803号租住房内,因家庭纠纷与妻子王兴星发生口角。胡滨军便产生与女儿胡某某同归于尽的念头,随后胡滨军将胡某某抱至窗边,后又抓住胡某某的脚将其倒吊于窗外。当日11时许,胡某某被武警消防人员解救。
法官:胡滨军,你对检察院的起诉有无异议?
胡滨军:我有异议。整个过程大概只有七八分钟的样子,最多不超过十分钟,我没有故意杀人。7月6日晚11点多的时候,我“溜了冰”,后来妻子因为发现家中少了200元钱,和我吵了起来,一直吵到第二天早上。警察到场后并没有向我表明身份,我以为是社会上要来害我的人,便把娃娃倒提在窗户外,想以此吓走他们,结果娃娃被消防人员救了。
法官:当时你们在几楼?
胡滨军:8楼。
法官:把娃娃放在8楼窗外,你知不知道很危险?
胡滨军:当时啥子都没想,也没想过有啥危险。
检方在指证 恶父却在神游
昨日,胡滨军的妻子王兴星并没有出庭,辩护人称其已离家,去向不明。但王兴星此前在警方笔录中说:“共有4个多小时,他抱起女儿在窗台上,让我原谅他,叫我给他机会。”随后,公诉方出示了几组证人证言,也与王兴星的证词相吻合。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胡滨军倒悬女儿时间的证据,胡滨军无法继续狡辩,但却开始为难法庭。当公诉人举证消防援救经过后,审判长问他是否听清楚,胡滨军理直气壮地说:“没注意听,不清楚。”公诉人只得再次向其宣读证据。
律师称胡家生活困难
轮到辩方出示证据,胡滨军辩护律师拿出10余张照片,里面是胡滨军和妻子、女儿的温馨合影。“胡滨军很爱女儿,是个好父亲。王兴星还写了谅解书,表示自己和女儿都愿意原谅胡滨军,请求法院从轻处罚。”随后,辩护律师又拿出莫前玉所在单位、胡滨军所在街道办的证明,称目前胡滨军的女儿由年老多病的莫前玉照料,生活非常困难,请求法院考虑对胡滨军从轻处罚。但记者注意到,在昨日开庭前,公诉人向莫前玉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准备对其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时,却遭到莫前玉的拒绝。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至昨日下午5时,法院仍未收到辩护律师口中的谅解信。
意识不清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对于胡滨军是否具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控辩双方进行了三轮辩论。
公诉人:通过今年8月5日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表明,胡滨军患有精神障碍,但对7月7日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我们对鉴定结果不认可,因为毒品对人精神、意识的影响一般为12到13个小时,而鉴定时间超过事发时间近1个月,是不准确的,不能说明胡滨军事发时的精神情况和责任能力。
公诉人:鉴定时间不影响结果有效性。胡滨军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但他的行为仍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胡滨军因长期吸毒,以至神经受到影响,构成精神障碍,这也得到了检测报告的证实。他受毒品影响而处于极端不安的状态中,是在意志不能控制的状况下做出的违法行为,希望法庭能够考虑。
公诉人:辩护人一直提到胡滨军违法行为是因吸毒后意识不清而做出的,但《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吸毒、醉酒等造成精神障碍、神志不清的,承担刑事责任时具有从轻情节。因此,意识不清并不是减轻他刑事责任的理由。
辩护人:胡滨军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构成故意杀人。在清醒过后,他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他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希望法庭能予以考虑。
择日宣判 母亲想见儿一面
辩论结束,审判长给了胡滨军最后陈述的机会,然而他的陈述却很简单:“我的娃儿还小,妻子又不知道哪里去了,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其他没什么了。”审判长点点头,说:“庭审结束,此案将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判决,现在宣布休庭。”上午11时30分,随着法槌落下,胡滨军在法警押解下,低头走出审判庭。
而在法庭外,被请出法庭的胡母并没有离开,而是走出了法院大楼外等待。对于儿子的行为,母亲不愿发表看法,只是找到检察院干警,提出想抱着孙女到看守所见一见儿子。但在场的检察院干警和看守所民警都告诉她:这是不可能的。胡母便没有再说什么,依然在大楼外等待,她说至少要在儿子被押上警车时看一看。
中午12时20分,押解胡滨军的警车从法院驶出,但胡母仍旧没有见到儿子。
定性故意伤害 可能效果更好
公诉方为胡滨军定性故意杀人罪是否合理?他是否有法定减轻情节?记者随后采访了两名专业刑案律师。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此事起因是家庭矛盾,所以从化解矛盾方面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显得重了一些,定性故意伤害罪可能更合理。“虽然胡滨军当时称要和女儿同归于尽,但综合考虑来看,威胁成分更大一些,本意应该不是要将女儿致死。”郭律师同时表示,精神障碍确实不能成为减轻情节,但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因家庭纠纷而起等因素可以成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律师也认为,定性故意伤害可能更恰当。因为当时情况胡滨军的主要目的是要挟妻子,而不是杀害女儿。“当然,他对女儿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行为,但客观讲,虽然小孩掉下楼后存活几率极小,但仍有可能存活,所以应该说是放任的伤害。”周律师认为,从刑法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定性故意伤害罪更有利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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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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