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南电位器总厂厂长、湖南电视机厂厂长陈异蓬,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为房地产公司老板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4万元。昨日,陈异蓬在天心区法院出庭受审。
设置附加条件阻止他人中标
1952年出生的陈异蓬是长沙县人,大专文化。2001年2月,陈异蓬担任湖南电位器总厂厂长;2003年3月起担任湖南电视机厂厂长。
2002年,湖南电位器总厂申请企业改制。经批准后,该厂决定将位于天心区韶山路168号共计67.661亩的土地进行转让。2002年11月6日,出让土地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湖南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为了能够获得湖南电位器总厂的土地,多次与陈异蓬等人协商,决定故意抬高竞标条件设置虚假附加条件,以阻止他人在公开的招标拍卖中中标。
“一是电位器总厂净得现金不低于3756.65万元;二是安置200名下岗职工……”这种条件让其他有意参与竞标的单位纷纷退出,最后只有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参加。
2003年1月8日,陈异蓬代表湖南电位器总厂与创普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双方没有按照该合同履行上述附加条件,而是在2003年1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国有土地开发合同》,并在该合同中删除了上述附加条件。
以多种名义收受44万贿赂
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6月至2004年底,被告人陈异蓬在担任湖南电位器总厂厂长及湖南电视机厂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为林某及其公司谋取利益,或承诺为林某及其公司谋取利益,共计6次收受林所送人民币44万元。
2001年6月,林某为获取陈异蓬在以后土地转让过程中的关照,以见面礼的方式,送给陈2万元。在2002年、2003年、2004年春节前的几天,以拜年的名义,分3次每次送给陈4万元。2004年7月,林某送给陈20万元。2004年底,又送给陈10万元。检察机关还查明,2009年5月,在纪委对陈异蓬涉案调查期间,陈主动交待了纪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向检察院退出受贿赃款3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异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定期宣判。
作者: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韩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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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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