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郴州市市委副书记曾锦春案二审开庭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二审昨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曾锦春任职期间,在郴州有“曾矿长”之称,独揽该市采矿审批权,同时任郴州煤矿整顿小组组长。因涉嫌受贿罪,2006年12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指出,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担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期间,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等方面,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3151.84万元人民币。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因涉案金额之巨,他被网络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被告人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曾锦春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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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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