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5日),曾锦春案进入了庭审的第3天,也是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
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曾锦春人品低劣,道德败坏,行为丑恶。而曾锦春则辩称,起诉书中不少指控事实并非受贿,他承认的受贿金额应在2000万元以下,而不是目前起诉书所指的3152万元。
“曾锦春的犯罪行为可
以归结为三种,一是通过查处他人违纪行为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二是通过监督工程中投标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利用手中权力,长期染指矿山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人说。“曾锦春每天的不合法收入2万元,这在人均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湖南省,达到了天文数字,相当于数千名穷困学生接受教育费用。”
曾锦春表示,对于部分事实的定性为受贿有异议。
“譬如在第一大项的指控中,起诉书指控我收了首清文710万元的贿赂,但是我和首清文是签订了正式的入股合作合同的,所以首清文给我的很多钱,都只是入股所获的分红,所以这些钱不能认定为受贿。”
此外,有一些被控受贿的金额,其实是发生在他和别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曾锦春认为,其受贿金额应该在2000万元以下,而不是目前指控的3152万元。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曾锦春认为他的案件没有造成什么民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审理后,对曾锦春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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