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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群众涉法“十问”(上)

CCTV.com  2008年06月04日 07:2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日报  
专题:四川汶川大地震

    编者按:“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灾后重建,会遇到地震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今天,本报《民主政治周刊》刊登报道,就灾区群众关心的十大涉法问题,作一解释,供大家参考。

    房产损失由谁来担?

    ●原址重建土地使用权仍存

    ●宅基地丧失重新分配

    “自家房子倒了、人死了,如果重新盖房,政府给出钱吗?自己要花多少?”

    劫后余生的人们正在全力重建家园,而倒塌房屋的产权归属如何确认,成为灾区群众迫切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认为,按《合同法》规定,房屋贷款一定要清偿。他认为,贷款者和银行分别担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色,房屋产权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

    对此,央行日前做出决定对灾区的房贷“特事特办”,采取“不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等金融措施调整对地震之后灾区的救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很关注银行方面做出的表态:不催款,也就是说不催着贷款人还款,“但银行并没有说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

    马忆南建议,银行方面应考虑到灾区是西部欠发达地区,遭遇了特大地震灾害,有更多优惠性政策出台。

    对已倒塌的房屋,手上有房产证,原房屋所有人能主张哪些权利呢?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认为:房屋完整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与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年限为70年。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地上建筑物因地震损毁,但合法土地使用权利不受影响。对农村宅基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王涌提出,按《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所有者对房下土地仍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原址重建房屋,但重建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

    “国家未决定易地重建的,原址又符合灾后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有权继续用地。”张?律师建议。

    在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前,失去房子,如果不在原址上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涌认为,按照《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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