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闭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在北京要求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把“打黑除恶”作为重中之重,发现一起打掉一起,努力做到除恶务尽,不留后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今天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提出,除了对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依法追究外,对尚未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备其他三个特征的,也要依法追究。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要增强发现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的意识,发现线索及时移送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深挖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工作将进一步深入。对于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将集中力量深挖严查,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一查到底。对这类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直接查办或派员督办,坚决排除阻力和干扰,力争在这方面取得新的突破。自去年4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就挂牌督办了数百件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许多省级检察院也对当地一些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记者王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