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犯罪团伙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出四个特征界定。
这一法律解释指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于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12月4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的几个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认定是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活动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有不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此作出法律解释的。(沈路涛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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