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消息:26日,广州市物价局举行价格听证会,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广州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具体方案正式敲定,该方案将从下月新学年开始执行。
据了解,正式出台的“一费制”具体方案在经过价格听证会后,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如增加了有关出国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而对当初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则没有改变。
“一费制”具体方案: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书、学杂费,减免人数为在校生人数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农村人均年纯收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经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凭相关材料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对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2经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制定广东省中、小学收费公示专栏,2002年9月底前,按规定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在校园公布该批准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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