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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税收“普惠制”箭在弦上:呼唤平等待遇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11月29日 13:45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消息:慈善捐款捐赠的不是某一个组织,而是某一项事业、某一个领域。因此理应“同类组织,同样领域,同等待遇”

  多年以来,北京智光特殊教育培训学校校长王丽娟养成了一个习惯———只要遇到民政部的官员,她就会急切地上前询问:“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实行普惠制啊?”

  萦绕在王丽娟心头的“普惠制”,概括地说就是“同类慈善组织,在同样的领域,同等享有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目前,由于没有这样的待遇,这个国内首家对九年义务教育后的智障成人进行职业教育的机构,一直囿于无法获得民间的捐款,发展比较缓慢。

  11月20日,民政部公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下称《纲要》)让王丽娟看到了希望,《纲要》明确,将把全面落实慈善税收减免政策作为民政部未来五年的一项具体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到法律法规中,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按规定所应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在未来的某一天,王丽娟会发现自己的学校在获得民间捐款上能够和那些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平起平坐”,真正享受“普惠制”带来的便利。

  “铁链子”打造“铁公鸡”

  不久前,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意味着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个人捐款方面,2002年中国私人捐赠人均只有0.92元人民币,而2003年美国人均私人捐款828.7美元,两者相比为1∶7300,考虑到中国和美国人均GDP上的差距,这一数字仍高达192∶1。

  中国富人真的是“为富不仁”吗?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徐永光认为,仅仅将这种差距归结为我国的富人都是“铁公鸡”显然有失公允,其实根本症结还在于现实体制的“铁链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

  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一个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按照33%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标准,上交给国家330万元的税收。如果这家企业想从这1000万元的利润中捐款100万元给慈善机构,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为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30万元,这样企业还需要为自己捐赠的100万元中的70万元纳税,即按照70万元的利润来缴纳所得税23.1万元。

  “这就形成了善款的‘重复缴税’,打击了很多想要进行公益捐助者的积极性。”徐永光表示。

  以至于企业家抱怨说:“捐款还得纳税,捐得越多税交得也越多。”甚至有人戏谑:“这是不是不主张我们捐赠?”

  天津天狮集团副总裁白萍告诉记者,从1996年至今,集团累计捐款捐物合计4.3亿元,但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用来“重复缴税”。此后,天狮集团在捐款捐物时,首先要看慈善公益组织的“身份”,“现在我们只能向那些可以减免税收的慈善机构捐款捐物。”

  白萍告诉记者,由于“铁链子”的束缚,天狮集团已经开始给国外的企业基金会进行捐赠。谈到这儿,白萍的语气充满了无奈:“中国的慈善事业刚刚开始,钱为什么要捐给外国人?”

  呼唤平等待遇

  “目前慈善组织的免税方式是一事一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表示,目前慈善组织申请免税并无明确框架可言,完全是“叫唤的孩子有奶吃”,谁能得到国务院的一纸批文,谁就能享受免税待遇。

  而这些待遇又与“出身”有关。

  首先获得慈善事业税收优惠的是中国红十字会。2000年,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从税前扣除。”

  2003年9月,这一数字扩大到12家。中华慈善总会等机构拿到了国务院的一纸批文,与中国红十字会一起,享受到了免税政策。

  而更多嗷嗷待哺的的慈善公益机构,因缺乏“背景”而迟迟不能获得这样的待遇。一方是全额免税而“生意兴隆”,一方是面临3%的“警戒线”而勉力支撑,这样的不平衡造成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困境。

  王名直言,“普惠制”没有实现,实际上反映的是我国行业组织不平等竞争的现实。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一致表示,慈善税收“普惠制”改革的核心思路将是“鼓励竞争、打破垄断”。

  王名表示,慈善捐款捐赠的不是某一个组织,而是某一项事业、某一个领域。与其按目前组织的方式界定,不如按照事业和领域界定。

  “不能谁哭穷就给谁”,像美国慈善家们对公共事业的资助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教育科技和医疗卫生,税收的优惠政策也集中在这些领域。

  王名向记者透露,目前政策“正是在这个方向进行”。民政部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暂定名),提出了针对8个弱势群体的捐赠方针,在这个范围内,同类慈善公益组织同意不再征收所得税。

  王名还告诉记者,目前财政部税务司考虑的也正是这个方案,“本来这次慈善大会是要邀请他们来就这个方案作报告,他们以‘时机不成熟’为由推辞了。”

  争议犹存

  针对这种困局,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曾公开表示,民政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已多次就慈善税收“普惠制”问题进行协商。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财政部的态度并不明朗。

  11月24日,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所长贾康对记者表示对此问题不清楚,“不便回答”。记者接着拨通了该所税收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学诞的电话,张表示“所里并没有对相关课题进行具体研究”。

  “没有研究”也好,“不便回答”也罢,作为财政部的智囊机构,财政科研所对此问题的“生疏”无疑体现了自己的考虑。

  目前,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税种,算上个人所得税以后,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大盘子”中的比例为20%左右。一旦针对个人和企业捐赠

  的税收优惠额度提高,势必会对我国的整体税收收入有所影响。

  “即使是提高,提高的比例也需要认真确认。”张学诞对记者表示,我国的税收基数还比较小,所以税收优惠额度不可能一下子提得很高,“起码不可能完全放开(免征)。”

  王名向记者透露,目前各部委比较认可的企业免征标准是从目前的3%提高到10%,“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标准。”

  对于慈善税收减免政策实施后带来的影响,张学诞认为“免税标准提高以后,真正的捐赠数字未必会大幅增长”。一方面,企业会在“捐”还是“不捐”中要进行权衡,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增加捐款;另一方面,更令张学诞担心的是企业会假“慈善募捐”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表面捐款数字大幅增长,实际上很大一部分通过免税又回到了企业自己的口袋。

  据民政部统计,目前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有28.9万个,其中既有专业的慈善公益组织,还有相当一部分非专业的慈善公益组织。

  对于这些非专业的慈善公益组织,我国尚没有法律上的认证,导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中国税收监管本身就有漏洞,张学诞认为在时机不成熟时推行“普惠制”将“极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记者 贾林男)

责编:汤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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