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8月14日 10:55 来源:文汇报
●资本的逐利性总是倾向于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规制约束,劳动标准、劳动者待遇都将发生逆向运动,因此,“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需要相互配合,方能相得益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颁布《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本身就是现代契约精神的一种体现
●契约是现代法治的构成要素之一,它规定着利益双方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契约精神的特点就是说话算数,它比“通情达理”更可靠,它的承诺是以法制为基础的。契约精神考验着置身于劳动关系中的每位成员,尤其考验着政府与企业
●法律制度的力量与尊严,最终来自于执法的力量与尊严。很大程度上,我们并不缺契约,也不缺乏执行契约的能力和意识,关键是我们缺乏监督执行契约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广大劳动者只有切身感受到法制在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现实功能,才会主动接受法律的熏染,并以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反应强烈。据有关报道,自《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191849件意见。这一数字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史上排名第一,可见该法案的受关注程度。
现在,《劳动合同法》终于出台,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围绕该法的争论并不会停止,一部新法的出台和实施,利益攸关方各自关注自己的权利能否实现,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这是很正常的。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劳动者更需要法律来保护自己,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这一进程中,培育全社会的现代契约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合同就是一种契约。契约是现代法治的构成要素之一,它规定着利益双方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通过交换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这是市场经济中人们最普遍的行为模式。交换的过程,对于市场主体双方而言,是一个彼此相互为对方提供服务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过程;对于社会而言,则是一个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而这种交换过程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双方订立和履行契约的过程。契约精神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是一种为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尽管不能把市场中所有的经济关系都归结为契约关系,但契约关系却是最集中、最准确地表现出了市场经济关系的独特个性,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一种信用形态。说白了,契约精神的特点就是说话算数,它比“通情达理”更可靠,它的承诺是以法制为基础的,需要用法律制度来确保契约的实现。
应该说,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其负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资本的逐利性总是倾向于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规制约束,劳动标准、劳动者待遇都将发生逆向运动,因此,“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需要相互配合,方能相得益彰。从这个意义上说,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关系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劳动法为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提供了重要条件,但是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当时难免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难以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颁布《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属当务之急。这本身就是现代契约精神的一种体现。
舆论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实现了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平衡”,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单从法律文本上来看,该法确实是一部能够相对体现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如,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用;企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输出人员也要同工同酬。以前劳动者一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在合同未到期时离职,都要向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除培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但是,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的日益市场化,经济行为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每时每刻发生在不同空间的经济行为是千差万别的,法律能做到的只是提供一套评价和规范经济行为的基本框架。实际上,再详尽的法律也不能不具有一定的自由幅度,否则,同一条法律规则就不能普遍地被适用于同一类行为。正因为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抽象的,许多关于劳动合同法培训的广告甚至赤裸裸地宣称,将请专家详细评述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以规避用工风险;有企业担心,是否过度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企业的利益怎么保障?用工成本会因此提高,削弱产品的竞争力;个别地方政府提出,执行《劳动合同法》会对地方招商引资造成打击,失去原有的“低成本”优势;劳动者也有疑虑,怎么确保企业真正执行法律规定?相比较而言,契约则不同,它是市场主体双方约定的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高度精确化了。更由于契约是依法订立的,这就对缔约双方产生了法律的约束力。于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法律行为,一是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订立契约,二是如何保证契约落到实处。由此,契约精神考验着置身于劳动关系中的每位成员,尤其考验着政府与企业。
首先,政府要切实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甚至是坚定宁肯降低GDP增长也要加大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劳动状况、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当劳动者权益遭到侵犯时,公共权力必须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是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使广大劳动者有能力依法维权。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明确权力的边界,要主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工作中三方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贯彻实施工作的合力。
其次,用人单位要强化契约精神。企业是各类人员与生产要素按照某种方式结合而成的经济单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这种结合的主要依据是契约而不是行政命令。对企业而言,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与契约来操作,不能一味追求利润便肆意盘剥职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单方面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它同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要求劳动者(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定时间内继续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它不仅关系企业的发展,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我国古代有句名言:“不患世之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制度的力量与尊严,最终来自于执法的力量与尊严。很大程度上,我们并不缺契约,也不缺乏执行契约的能力和意识,关键是我们缺乏监督执行契约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我们已经建立起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并没有因此阻止“黑砖窑”类似事件的发生。因此,我们要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与实施为契机,努力建立起国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制化、公开化、契约化的平等关系,使人们在按照契约规则而不再是按照血缘、身份规则组织的新的市场环境中,培养独立人格,确立和焕发现代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广大劳动者只有切身感受到法制在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现实功能,才会主动接受法律的熏染,进而从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场实践中真正领悟到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的真谛,并以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张子良 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行政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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