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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深化金融企业改革”?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4月02日 07:52 来源:

来源:解放军报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深认识:

    其一,《决定》明确使用了“金融企业”的新概念,这是对金融组织性质认识上的一次新飞跃,其实质是要把银行、保险公司从金融机构甚至机关中分离出来,明确定位为企业。“金融企业”概念的提出来之不易。我国国有银行改革从 1985年到现在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家专业银行进行企业化改革,但在当时还没有把银行当作企业来看,如果银行提出要赚钱,就会有人批评“只知赚钱,不顾大局”。第二阶段是1993年成立政策性银行后,国家提出专业银行要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实质上还是把国有商业银行当作宏观调控的工具。有关部门也从未将其当作真正的商业银行、金融企业,而一直将其视为行政机关。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金融改革正式进入第三阶段,即把国有商业银行真正当作企业,重新赋予金融企业职能,并通过深化改革把国有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改造成现代金融企业的阶段。

    其二,明确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的新要求,这是我们党在探索国有金融企业实现形式上的一次新突破。对国有金融企业来说,通过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可以充实这部分金融企业的资本金,解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资本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寻找解决目前金融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所有制缺位”问题的新出路。金融企业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是大力发展公有资本、国内非公有资本以及国外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使股份制成为金融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

    其三,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的新思路。《决定》指出要“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强调要“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这是确保我国金融安全运行与提高效率的根本保证。传统观念认为,在金融这种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里,只有实行国有才能确保其安全,但事实并非如此。世界金融发展实践表明,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可能更低,不良资产可能更多,风险也可能更大。规范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或真正的民营金融机构,由于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机制健全、出资人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因而经营效率比较高,服务质量比较好,不良资产也会相对少些,金融风险也相对较小。因此,只有全面、稳步地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中国的金融业才更加安全。合理引导国内非公有资本参与我国金融企业的所有制改革,特别是要引导具有现代金融企业管理经验的国际战略投资者参股,通过股票市场上市、非公有资本参股、允许基金持股等形式,实现金融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多种所有制并存,不会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反而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其四,明确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新构想。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重大政策,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服务仍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农民贷款难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农村金融机构历史包袱较重、经营困难、潜在风险较大,不适应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客观需要。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的作用。


  
   (解放军报 2004年02月12日 第6版)

责编:多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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