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标准:影响力与持续性、创新性、适应度、公信力
1. 影响力与持续性:候选者在2006年度的慈善行为,在近年特定的环境下,对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示范作用,或为丰富整个社会慈善事业的机构和存在方式起到了启示作用。候选者要通过自己已经形成的榜样力量,带动了某一领域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2. 创新性:候选者在2006年度的慈善行为,是否存在创新的元素存在。如在慈善基金和活动的管理方面、慈善行为方面、慈善方式方面是否有新的形式存在,同时还要有利于媒体传播、利于社会推广。
3. 适应度:候选者在2006年度的慈善行为,是否适合社会的发展、切实结合受助者实际情况,是否实现了慈善的核心理念,同时对填补空白领域、丰富工艺项目组成有所帮助。
4. 公信力:候选者在2006年度的慈善行为,资金筹集、使用透明、公开,实际效果贴近既定目标,能够兑现承诺。
责编: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