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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外出旅游警示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9月20日 14:26 来源:

    来源:辽沈晚报

    旅行中,如果遇到伤病,一定要保存好医疗费用收据……“十一”黄金周临近,昨日,辽宁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委托本报独家发布“十一”黄金周出游警示。这是自1999年我国实行黄金周休假制度以来,辽宁省旅游质监部门首次向媒体发布警示。本报记者被聘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 

    参加旅游团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要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其次,交纳团费后,要索取正式发票。第三,旅行社应与游客签订旅游局与工商局共同制定的旅游合同文本。

    第四,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建议游客再自愿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游客在行程中,如有伤病,要及时在导游、领队的协助下,采取救治措施并保存好医疗费用收据。如遇财产被盗,要立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旅游质量投诉中,投诉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时效为60日。旅游投诉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

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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