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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见死不救”屡屡发生 应按渎职罪追究刑责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5月30日 16: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30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指出,警察“见死不救”的事情屡屡在发生,却很少有人被判有罪,“见死不救”应当按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四川宜宾市南溪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宜宾市公安局57岁的离岗待退休民警江明伟乘坐一辆警车随后经过事故现场,围观群众苦苦哀求,警车依然扬长而去,受伤少年最后死在现场。宜宾警方称,作为人民警察,江明伟在经过事故现场时没有奋不顾身救助伤者的行为是错误的,公安局党委已经对江明伟给予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江明伟自己也作了深刻的书面检查。宜宾市公安局党委还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文章提及,早在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项城市新桥派出所副所长赵绍光路遇车祸,见死不救,驾车绕过拦截的群众扬长而去,致使一名伤者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随后,项城市检察院对赵绍光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并公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身为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时,依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立即救助的法定义务,该警察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可见,警察这个特殊职业的特殊意义使得警察见危不救早已被纳入刑法调控的视野。

  几天前,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在谈到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时认为,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假如警察“见死不救”可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法律上没问题的话,那么相当多的警察“见死不救”而没被刑事制裁,是否就是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的结果呢?

  对于“见死不救”的江明伟,虽然是“离岗待退休”,但其仍是警察,仍在使用警车,其“见死不救”的行为,并非仅仅“没有奋不顾身救助伤者的行为”的“错误”。虽然宜宾市公安局党委还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但作者却担心将来此事是否又会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行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即应当立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更好地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检察机关把5月10日至6月15日定为反渎职侵权宣传月。对于发生在“反渎职侵权宣传月”里的警察“见死不救”这样鲜活典型的案件,就没理由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了吧。(何向东)

责编:张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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