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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与男同学发生纠纷 家长闯入校园打死男生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5月19日 02: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西安5月18日电(《西安日报》记者陈新 记者孙海华)“我当时只想吓唬吓唬他,没想到竟给两个家庭造成这么大的伤害!”法庭上,同样为人父亲的被告人李鉴痛悔异常——“我真心实意地向你们说声‘对不起’!我会尽最大能力去赔偿。”

  “儿子都没了,你的对不起还有什么用!”另一位父亲早已泣不成声。

  两位父亲的孩子曾同在一所学校读书。由于两个孩子在校内发生纠纷,女孩父母听说后一怒之下闯入校园,导致年仅14岁的初三男生桑浩迪惨死在拳脚之下。昨日上午,这起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32万余元民事赔偿请求。

  能容纳数百人的西安市中院大法庭内座无虚席,除原告、被告双方和亲属朋友外,众多媒体也严阵以待。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鉴、张艳微夫妇提起公诉。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9月21日13时50分左右,李鉴、张艳薇因上初一的女儿李敏彤(化名)与桑浩迪发生纠纷一事来到西安市电子一中,在未找到校方解决处理的情况下,二人由女儿指引,在初三一班找到了桑浩迪。桑浩迪见状,即向教室外跑去,被告人李鉴、张艳薇先后用凳子砸桑未果,后李鉴追至教室外过道将桑浩迪抓住并对其拳打脚踢,将桑打倒后又继续殴打,被告人张艳薇用自己所穿皮鞋鞋跟击打桑浩迪头部,后被闻讯赶来的师生制止。

  桑浩迪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桑浩迪系由于外力打击腹部,导致胃内物反流误吸入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李鉴、张艳薇因女儿与同学发生纠纷一事,竟闯入学校对学生进行殴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桑浩迪的父母向法庭提出两项诉求,要求追究两被告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处死刑;判令李鉴、张艳薇赔偿其经济损失32.2953万元。

  庭审中,张艳微究竟是否打人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被告人李鉴承认自己曾对桑浩迪进行过殴打,但是当审理涉及其妻张艳微犯罪事实的部分,被告人李鉴大多以“没看清”或“不知道”回答。而张艳薇则在法庭上完全推翻了此前对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否认自己曾动手打过桑浩迪,“我没有用鞋跟,也没有用凳子打过他,我没有故意伤害”。

  因受害人家属情绪过于激动,庭审多次中断。公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人张艳微在落网之初所做的供词与其在侦查阶段后期特别是昨天当庭所做的供词前后矛盾,属翻供行为。

  公诉人认为,李鉴、张艳微因其女儿与同学发生纠纷一事,竟闯入学校对学生进行殴打,致人死亡,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张二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在神圣的校园中,对不足14岁学生残暴殴打致死,影响极为恶劣!他们的行为已经毁灭性地打击了桑浩迪的父母……尤其要强调的是,张艳微当庭的认罪态度特别不好,完全推翻了以前的供述,她的翻供毫无证据,且几乎否定了现场所有目击者的证据,建议对李鉴和张艳微二人依法从重判处!”

  李鉴的辩护律师称,对李鉴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故意伤害罪”罪名有异议。认为李鉴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他并没有持凶器、器械或工具,是对桑某的腹部、背部等部位殴打,没有打其要害,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张艳微的辩护律师则称,张开始之所以承认自己打人,是因为不懂法,想要和丈夫一起承担责任。此次庭审她的供述并不是翻供,是如实地供述了实情。

  昨日的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判决结果法庭将择期宣布。

  “两个孩子的纠纷,最后竟以一个孩子的死亡告终,而另一个孩子又该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这是两个家庭的悲剧。”庭审现场,一些旁听者唏嘘议论: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些家长法制观念的淡漠,应当引起更多家长的反思。同时,两名家长冲进校园时竟没有遭到任何人阻拦,校方也未在事发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最终导致了这样的恶性结果,此案也为校园安全的监管敲响了警钟。

责编:石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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