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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场”:法制电视节目的新闻化探索——评《法治在线》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4年07月06日 09:04 来源:
进入[法治在线(new)]>>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 尹 鸿)

  据资料记载,现在的美国,每一年中每4个家庭中的一个就有可能遭受过犯罪行为侵犯;每20个家庭中则有一个遇到暴力犯罪;每5分钟发生一次1强奸,每21分钟发生1次谋杀 ……如此大量的刑事犯罪加上更加难以记数的民事法律冲突和纠纷,当然不仅出现在美国,而且也出现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因而,法制类电视节目便自然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特别是在中国,正处在一种社会政治、经济的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社会冲突的频繁化,刑事犯罪与民事冲突也对大众的日常生活产生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因而在如今众多的电视节目中,法制类节目以其对社会矛盾的直接关注,对现实生活冲突性的强度反映,对涉及到人与人、人与集团、特别是弱势个体或群体与强势力量之间的权益差异和争夺的案例叙述,对与广大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安全、公正的广泛探求,受到了电视观众超乎寻常的期待和欢迎。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北京电视台的《法制进行时》都是众多电视法制节目的突出例子。在这种情况下,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同时诞生的新法制类节目《法治在线》,虽然面临同类节目的激烈竞争,但却不仅为新闻频道提供了一类法制类型的“专业性”节目,而且也以其对法制节目的新闻化实验,既吻合了新闻频道的频道定位,也为法制类节目带来了新的节目形态和效果,从而以对新闻事件的快速反应、非常态的表达和独特的编排吸引了观众注意,在非黄金时段创造了超过新闻频道黄金时段节目的收视率。可以说在法制节目日益增多,同类栏目收视门槛提高的今天,新生的《法治在线》能够短时间内脱颖而出是该节目把法制题材与电视新闻手段相结合的结果。

  一、定位:个案与现场

  电视法制节目目前的主要形态包括:案例说法节目(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为代表)、调查性节目(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经济半小时》等相关节目为代表)、专题性节目(以长沙电视台《方圆之间》等为代表)、庭审节目(以上海电视台的《庭审纪实》为代表)、谈话节目(许多法制节目中都设有谈话/访谈版块),而目前更加流行的法制节目形态则是所谓的现场法制新闻节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节目就是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的《法治在线》。

  《法治在线》的节目形态定位显然是与新闻频道的定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新闻频道的一个突出标志就是对新闻直播性的重视。开播当天,新闻频道就进行了三场直播,此后有时一天可能达到5场直播。“原来把直播当作个例,现在把它当作常态;原来只是特殊事件进行特殊直播,现在直播已经是基本手段,是频道基本的报道方式。” “第一时间,第一地点”,通过新闻频道,让观众“看见新闻的发生,看着新闻的发展” 这种对新闻动态性、时效性的强调无疑也深刻地影响到与新闻频道同时诞生的《法治在线》。

  《法治在线》中的核心板块“第一现场”同时也构成了节目的核心竞争力,它以其案例的动态性、表现的进行时、因果的开放性更新了《今日说法》那种以对“完成时”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评论的模式,在强调新闻感的同时也使其法律主题被呈现在故事的动态中。这种纪实性的新闻呈现方式使《法治在线》在法制类节目中具有了独特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在线》似乎成了法制节目进行新闻化改革的典型文本。全国轰动的“云南大学宿舍凶杀案”,在犯罪嫌疑人马加爵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第二天,《法治在线》就在第一时间地播出了马加爵被捕后的影像资料,并请法学专家评点。而《今日说法》则是在事隔三天后才报道了此案。第一现场强调的是事件的时效性、画面的真实感和冲击力。栏目中大都是新近发生的法治新闻事件,而不是一些已经结案的案件;节目编排重在对法制新闻事件进程的报道。特别是像“马加爵案庭审宣判”等一系列事件的直播,更是将《法治在线》的“第一现场”元素推向了极至。

  尽管作为一个电视栏目,《法治在线》不可能完全进行常规直播,但是它对于现场感的追求、对于新闻性的重视,都表明它将法制个案与新闻现场的结合,既是对与《今日说法》的差异性的追求,也是对新闻频道的频道定位的呼应,而正是这样的定位确定了《法治在线》的栏目特色和收视诉求。

  尽管《法治在线》还是一个新生儿,它自身还处在调整和变动之中,但是“看见新闻的发生、看着新闻的发展”,对新闻法制事件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动态描述是《法治在线》差异性特征的关键。《法治在线》作为一个新栏目出现在一个新频道的非黄金时间中,又面临许多同类节目的竞争,却能够获得观众的广泛认可,应该说首先是因为它找到了与其他节目不同的同时又与新闻频道的定位相一致的差异性元素;其次,这种差异性元素为观众带来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震撼力的新闻性纪实经验;第三,这种新闻性纪实形态被打造为节目的核心元素,形成了竞争力。如果说新闻频道的诞生是中国新闻改革发展史上的里程碑,那诞生其中的《法治在线》节目也可以说是新闻与法制相结合节目形态的一种新探索。

  二、叙述:进行与过程

  法制题材的电视节目不仅内容具有贴近生活的服务性与实用性,而且在电视展现过程中往往又具备戏剧性冲突的强度,所以更加容易产生收视冲击力和吸引力。应该说,在这类节目中,最早形成品牌的节目就是被称为所谓“中国人的法律午餐”的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今日说法》作为一种举案说法的节目类型,通过演播室内播放小片来再现案件故事,并以带有悬念的限制视角推动叙事的展开和发展;演播室内专家的解答则根据案件进行法理释疑。节目通过“案例再现+演播室评说”的形式以案说法。对百姓讲解释疑案件的法律难点和诉讼程序一直是《今日说法》的“不可替代性”特征。

  《法治在线》在节目形态上却与《今日说法》形成了明显区别。《法治在线》似乎去掉了《今日说法》更多讲故事、设悬念、举案说法的设计,选取了更为进行时态的表达方式,他像是一个目击者深入到执法司法的最前线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告诉观众正在发生的事情,摄像机延伸了人们的视线,视线所及似乎是一个尚未完成的进行中的事件。所以它以时效性与新闻性的长处来竞争《今日说法》那种通过完成案例说法的节目形态,或者说与这种说法节目形态形成差异性诉求。

  所以,在《法治在线》的“第一现场”中,比较少有人为的干预与引导,在一个开放型结构之下,节目用镜头本身的震撼替代了权威性的评论和全知性的叙事。如果说,《今日说法》的魅力在于涉案故事,那么《法治在线》的魅力则来自案情过程。《法治在线》充分运用了纪实风格画面内容的本身来打动震撼观众。叙述者用一种与观看者同步的叙事方法,提供一种限制性信息流动,增加了节目现场的紧张感、开放性,同时也强化了观众的参与感、现场感。许多节目都创造了一种“直播”感觉,让观众在进行状态中获得对案件的动态认知。这种叙事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说,强化了节目的“可视性”,也刺激了观众的“参与性”。正是这些特点,确立了《法治在线》在众多法制类节目中的竞争力。

  三、结构:杂志空间与线形整体

  法制类节目从诞生开始,就担负一个明确的使命:普法维法促法。《今日说法》通过“说法”来完成这一使命,而《法治在线》也希望自己不能仅仅停留于对案件的现场展示,而是要为节目提供一种法律理性,能够帮助观众获得法律援助,这也是大众传媒、特别是中央电视台这样的主流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使命。

  正因为如此,《法治在线》在以“第一现场”作为核心版块的同时,还按照递进的结构层次关系设置了《法律聚焦》和《互动地带》两个版块。如果说《第一现场》追求现场新闻性的话,那么《法制聚焦》则是对法制事件进行解读分析;而《互动地带》则是与观众保持互动沟通。三个板块分别着眼于客观事件呈现、事件深度剖析、与观众交流三个不同的功能定位。用制作者的话来说,《第一现场》更多的展现执法的过程;《法律聚焦》更多的关注法律事件或者新闻事件中蕴含的法律道理;《互动地带》考虑的是与观众保持互相联系。 整个节目的设置,从宏大处着眼、细微处落笔,兼顾不同层次需要的观众群体,应该说其构思的动机是相当自觉的,这种设计的目的就是试图通过每天的节目来实现其宏大意义:“紧扣中国法制进展脉搏、关注法制领域热点、揭示人与法的复杂关系,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

  但是,这种应该说已经多少有些“过时”的杂志性节目方式似乎又给节目带来了另外的难题。首先,同一期节目,三个板块由于操作方式的制约,过去往往取材于三个毫无关联的事件,作为一个节目整体缺乏线形的叙事和观看动力。其次,由于节目时间有限,每个版块的有效时间段很紧,导致每个版块的节目元素调用和节目功能的发挥都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巨大限制,或者顾此失彼或者浮光掠影,所以,这个问题,从一开始就成为《法治在线》最大的难题。如何解决案与法、事件与评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栏目的特色和持续发展。可喜得是,从2004年5月开始,我们看到《法治在线》正在努力尝试解决这一难题:尽管日常节目仍然保留了原来三个版快的形态,但是从内容上,三个版块都围绕着一个核心的法治事件展开,在内容上已经形成了一个线性的整体。

  与年轻的新闻频道一样,《法治在线》作为一个年轻的节目,如何在案情的纪实中保持细节新鲜与格调健康之间的平衡,避免走向猎奇化和刺激性;如何将第一现场的逼真性与现场评述的切近性相结合,创造节目的法制理性品格;如何以核心元素为驱动使栏目避免那种过时的杂志性分裂而形成一个具有线形逻辑的整体;如何在当事人(双方)、利益相关者、律师、司法部门意见、档案/文献、媒体报道、社会反映等各种元素之间寻求报道平衡来强化节目的法制专业水平;如何合理应用记录(过程、现场、关系、细节)、采访(包括偷拍)、评述(第三者/专家/其他权威人士)、严格限制的情景再现、解说词(减少或者禁止主观性、形容性修辞)、剪辑、分析(观众不知道什么/想知道什么/应该知道什么)、艺术性(画面/音乐/特技/修辞的人性化)等电视手段,在强化节目的可视性的同时维护节目的权威性等等这些方面,应该说都还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法制节目,无论就其广泛的受众面来说,还是就其题材对于公众和社会的敏感来说,都不仅需要电视传播技巧,更需要高度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在本质上需要的是一种对中国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理性认识以及对人民和国家那种发自内心的责任和关怀。只有这样,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才能真正成为推动正处在艰难转型时期的中国进入法制社会的一种媒介力量。

责编: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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