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制设立药品安全风险金制度 |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8月08日 16:31 来源:
燕赵都市报消息:
卫生部3日连夜发出紧急通知,停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欣弗。通知说,青海、广西、浙江、黑龙江和山东等省、自治区陆续出现部分患者使用欣弗后,出现胸闷、心悸、肾区疼痛、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
又是一起公众用药安全紧急事件。在有关部门积极查处的同时,那些出现各种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的安危,让人时刻牵挂于心。有关部门自然会全力救治患者,力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屡次的公众用药安全紧急事件发生后,由药品安全而引发的赔偿、救济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据了解,日本、德国、瑞典等各国都依据本国情况为药物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地降低受害人的损失。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也借鉴日本的经验,颁布了药害救济法,药害救济基金由药品生产企业缴纳前一年药品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款项而形成。
但在内地,该项制度尚属空白,在公众用药安全紧急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应尽快强制设立药品安全风险金制度,借鉴先进经验,建立对药物受害者群体的救济机制。经科学测算后,可根据制药企业的生产规模、销售总量按一定比例向其征收风险金,也可由药品生产企业、医疗保险机构、政府各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基金,有序管理、专项使用。当发生用药安全事件时,可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从风险金中先行给予赔偿,缓解患者的“燃眉之急”。这远比患者通过漫长的司法途径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赔显得人性化,也避免了大量社会矛盾的产生。
而另一方面,强制药品生产企业设立药品安全风险金制度,对企业来说,也增添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一笔数目不小的风险金“抵押”在那里,逼得他们一丝不苟地重视药品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吴杭民)
责编: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