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25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市环保局原副局长严舜钧受贿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的财物,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财产10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严舜钧生于1946年,1997年11月起担任上海市环保局副局长职务。从2000年起,严舜钧利用分管环境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环境辐射管理等职务之便,先后收受7个项目负责人的贿赂,帮助多家公司谋取利益、承接环境项目;在环保局内擅自设立加快环评报告审批速度的“绿色通道”。
从2000年到2008年退休,严舜钧共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人民币86.4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4000元。
严舜钧受贿金额最多的一个项目是,从2002年至2008年期间,帮助上海华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空压机噪声治理及汽车试车场音障设施工程,后又助其承接上海市外环线相关噪声治理工程,收受贿款40万元。
在为市场主体谋取不正当利益外,严舜钧还利用职权便利为环保部门内部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03年起,严舜钧擅自同意在上海市环保局机关服务中心设立加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速度的“绿色通道”,使该中心主任吴某通过违规收费谋取利益。其间,严舜钧收受吴某贿款5万元。
严舜钧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法院结合严舜钧的犯罪情节和到案后表现,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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