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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敲头恶魔”一审领死刑 5年间敲死2人伤4人

 

CCTV.com  2009年11月26日 10:2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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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就因为辛苦1年积攒的8000元血汗钱被人抢走,他竟放弃打工,决计“以暴还暴”,靠抢过活。在操石块连抢两位无辜市民被批捕在逃期间,他索性抛家弃子四处亡命,制造了南河新村系列“敲头”抢劫案,变成了街巷闻之色变的“敲头恶魔”。归案后,他如释重负地一口气交代了5年时间实施的“敲头”案10起。11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南河新村系列敲头案凶手——30岁的临洮农民张成先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向唯一索赔的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2820元。听判后,张成先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成先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死2人,重伤4人,另有2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张成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主动交代了在金昌市实施的2起抢劫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对其不能从轻处罚。(记者郭玉红)

  案情回放

  工钱被抢

  决计“以暴还暴”靠抢过活

  张成先是临洮县辛店镇人。多年前他和哥哥一同来兰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挣钱。2003年底,张成先怀揣工头刚刚发放的一年工钱跑到火车站闲逛。结果,在被一名站街女子拉扯到招待所去“玩玩”后,被两名彪形大汉围攻,8000元血汗钱被掳走。失魂落魄的张成先没敢报案,在火车站游荡许久后,他决定“我也去抢人”。其后的2004年1月6日7时许,张成先在城关区木塔巷一家属楼楼道内,持石块殴打一急匆匆赶去上班的女子,抢走价值390余元的财物。第一次得逞,他开始肆意妄为。同年2月8日晚10时许,张成先用同样的手法在城关区永昌路袭击了一名下班后归家的女子。这一次下手过重,女子因颅脑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成先将劫持的手机全部交给其兄保管。2004年3月的一天,其兄因有偷盗工地器材的嫌疑受到警方调查后,兄弟俩的“联袂劫案”被侦破,张成先闻讯潜逃,其兄因犯窝藏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而张成先潜逃后四处游荡,起初他还能干点苦力活讨生计,后来还是决定靠抢过活。2007年1月,他流窜到金昌市金川公司,并专门购买了羊角铁锤,守候在该公司住宅区。接连两天清晨,张成先持铁锤袭击两名女工致1人重伤、1人轻伤,劫得财物1500余元。

  锁定“黑处”

  制造南河新村系列劫案

  2008年11月,窜回兰州的张成先四处踩点后,发现南河新村内既没路灯,出口又多,是抢人和方便逃跑的好地方,于是在此频繁下手。自2008年11月7日至次年1月9日,张成先先后向一名老者和5名女子举起铁锤,最终老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而张成先拿着从老者处抢来的摩托罗拉手机,在天水路游荡时被警方掌握行踪。2009年1月10日下午,藏匿在火车站附近一招待所的张成先被警方一举抓获。

  10月23日庭审当天,张成先被羁押出庭时,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当公诉人宣读完10起被控案件后,他迅速以“全部属实”作答,对所有证据都摇头称“没有异议”。庭审当天,唯有南河新村重伤受害人吴某到庭,提出包括3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6.8万元赔偿请求。其他受害人或家属,书面声明放弃索赔。

  五年“敲头”作案十起

  1. 2004年1月6日7时许,张成先在城关区木塔巷23号楼巷道内动手殴打劫取价值390余元的财物,致受害人王某轻微伤。

  2. 2004年2月8日22时许,张成先在城关区永昌路331号楼门前持石块劫取价值150余元的财物,致受害人翟某死亡。

  3、4.2007年1月30日、31日7时许,张成先在金昌市金川公司13区住宅小区33栋楼和45栋楼前,持羊角锤共实施抢劫作案2起,共劫取价值1500余元的财物,致陆某轻伤、赵某重伤。

  5.2008年11月7日18时许,张成先在城关区南滨河东路426号南河新村7号楼西侧,持羊角锤劫取价值932元的财物,致吴某重伤。

  6.2008年11月8日22时许,张成先在南滨河东路306号南河新村26号楼前,持羊角锤劫取价值2356元的财物,致霍某重伤。

  7.2008年12月24日23时许,张成先在南滨河东路216号南河新村32号楼前,持羊角锤劫取价值250余元的财物,致刘某死亡。

  8.2009年1月7日8时许,张成先在南滨河东路246号南河新村33号楼前,持羊角锤劫取价值100余元的财物,致邱某轻伤。

  9. 2009年1月9日6时许,张成先在南滨河东路328号南河新村22号楼前,持羊角锤实施抢劫未遂,致孙某轻伤。

  10.2009年1月9日7时许,张成先在南滨河东路454号南河新村5号楼前,持羊角锤劫取价值292.5元的财物,致余某重伤。(兰州晨报) (来源:新华网甘肃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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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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