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28日开始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于9月30日结束。截至9月30日10时,中国人大网显示,已征集到社会各方面对这一草案的意见3707件。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这一草案。
“行政强制立法应当同时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法律、政令的畅通。”郑功成委员认为,这部法律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不能因此造成公民、法人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常的损失。
郑功成委员的意见颇具代表性。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制定这一法律,要全力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应增加禁止行政不作为的规定
草案第七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制定行政强制法,重点是要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李传卿委员提出,一方面要有利于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有利于预防和制裁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这既包括目前行政执法人员中存在的乱作为问题,也包括不作为问题,还有雇用临时人员执法的问题。
为此,李传卿委员建议:除了对行政机关乱作为的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在草案中增加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禁止性规定。
他的理由是,根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行政机关既要防止乱作为,也要防止不作为。草案对乱作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要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以贯彻违法必究的原则。
李传卿委员的具体建议是,将草案第七条的规定修改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不得失职不作为,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相对人的救济渠道应更加明确
草案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这一条是有关行政强制相对人救济程序的规定。”任茂东委员说,但在草案其他的条款中,关于救济程序几乎没有再提到。
任茂东委员认为,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但是并不完全表明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问题已经解决了。
“比如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撤销问题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问题,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任茂东委员建议,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增加相应条款,对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任茂东委员认为,这样修改有两方面好处:一是更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更加慎重。
相关链接: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