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草案
综合新华社电 昨日提请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设定行政强制须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
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凸现了人文关怀。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
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新闻分析
行政权边界等问题尚待解决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999年开始动手酝酿,历经2005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
有关立法人士和法律专家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机关拥有哪些强制措施?如何防止这些强制措施被滥用?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权力面前如何得到保护?然而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不容乐观。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因此很多人认为此次审议的最大目的是“激活”这项法律案。
因为事实上,关于这项法律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例如行政权的范围边界在哪里,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应该如何权衡等问题还尚待解决。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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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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