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腾某某在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捡拾一批高尔夫球低价出售给他人,他因此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目前该案又有新进展,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8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辩论时,检察机关认为,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数额巨大,不应判处缓刑。腾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腾某某的行为是捡拾他人遗失物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盗窃高尔夫度假中心财物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遂于8月13日作出撤销修文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的终审裁定。
-案情回放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腾某某窜至贵阳高尔夫度假中心球场,将1249个高尔夫球盗走,价值15513元。腾某某将其中的15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龚某某,获赃款410元;将400个高尔夫球低价销售给段某某,获赃款600元。
2009年3月6日,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后,腾某某不服此判决,认为自己没有犯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也以修文县人民法院对腾某某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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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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