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判决,认定被告陶伟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第二次判决,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判一年零六个月
-第三次判决,利用教育管理之便与女生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成立
南充仪陇县一名初二女生被班主任老师“那个”了,检察机关两次都以强奸罪起诉,法院两次都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刑期从两年改为一年零六个月。受害女生通过网络求助,哭诉自己的不幸,此事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8月10日,仪陇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这名教师四年有期徒刑。
女生日记 我遭班主任奸污了
板桥乡是远离仪陇县城的一个边远乡镇,板桥小学分为小学和初中两部分,小萍是板桥小学初中部的学生,父母长年在广东打工,小萍姐妹俩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于学校离家太远,小萍和妹妹平时都住在学校。
2007年6月,在城里读书的表姐放假回家,无意中看到了小萍的笔记本,发现小萍在笔记本中记录了她曾遭受老师陶伟强的奸污。小萍的表姐当即赶到学校询问小萍,小萍哭了,告诉表姐笔记上记录的都是真的。表姐告诉了小萍的家人,鼓励小萍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案。
小萍出事时刚过14周岁。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2007年8月1日,经仪陇县检察院批准,对陶伟强予以逮捕。当年10月23日,检察机关向仪陇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陶伟强涉嫌犯有强奸罪。
检方指控 老师将手伸向3女生
31岁的陶伟强1998年毕业于仪陇县师范学校,毕业后即在板桥小学工作,案发前他已在板桥小学任教9年。案发时他是初中部某班的班主任。
仪陇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6年10月20日早上,被告人陶伟强以接电话为名,将本班学生小萍骗到寝室。小萍到后,被告人陶伟强将门反锁,强行将小萍抱到床上将其强奸。之后又以接电话为名或以不调换座位相威胁,多次将小萍强奸。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还显示,在陶伟强一案中,小萍并不是唯一的受害人。仪陇县检察院指控,2005年秋季的一天晚上,陶伟强以批改试卷为名,将本班学生小文骗到寝室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还对另一名女生有强制猥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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