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伦和妻子陈立华受审(资料图片)
曾锦春受审(资料图片)
周政坤资料图
中国青年报11月21日报道2006年6月被“双规”后不久,李大伦曾向湖南省委领导忏悔,请求能“看在贡献多年的情况下,回老家做一农夫垂钓余生”。
今天,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让李的这一希望彻底破灭。
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郴州市原市长(后任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27.25万元追缴国库。
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
2006年5月23日,李大伦在湖南郴州五连冠酒店举行的“全国散文期刊主编及散文作家来郴采风座谈会”上最后一次公开露面,当时声情并茂地朗诵。随后的调查显示,李大伦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在承揽工程、项目开发、干部提拔等方面涉嫌伙同其家人共同收受他人钱物合计1404万多元人民币。另有1797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并有一批收受的贵重物品尚未估价。
同年7月21日,李大伦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后起诉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据悉,李大伦的违法犯罪主要事实包括:为他人承揽建筑工程,收受17名私营企业主或项目承包人贿赂,折合人民币905万余元;干预矿产资源开发,收受两名矿山经营者所送钱物及股份,折合人民币303万余元;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卖官”,收受党政干部贿赂200余万元;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方面谋求利益,共收受郴州市有关党政干部和其他人员以拜节、贺寿等各种名义所送现金折合人民币达550余万元,涉及党政干部110余人,其中包括市(厅)级干部20余人,县(处)级干部60余人,人数之多全国罕见。
在李大伦事发前后,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郴州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长刘清江,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樊甲生,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郴州市原市长(后任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周政坤等当地领导也先后落马。
据称,湖南省纪委、省检察院联合在郴州召开全市县处级干部通报会,针对李大伦案的表态是“四个特别”: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特别狡猾,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案件性质特别严重。
2008年11月中旬,郴州市委一干部述称,在李大伦当权的后期,干部的选拔多与金钱直接关联,“看票子的厚度决定位置升迁”。记者掌握的情况是,郴州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中大部分曾卷入李大伦的受贿案件,因此在处理安排这些犯案干部中,着重区分:主动买官、数额较大,主动买官、数额一般或较小,被动买官等分类处理,其关键原因是“班子的主要成员已经烂了!”
其后不久,郴州政治生态环境得以重建,时任国土厅厅长的葛洪元(现调任省纪委副书记)任市委书记,纪委书记、宣传部长均从省城或外地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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