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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庭审须经高级法院批准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6月14日 21:52 来源:新华网

     
    [内容速览]根据《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新华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庭审直播、转播予以规范。根据这个司法文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相关新闻:中国法院加强审判公开 主动接受人大和媒体监督]

    对于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评价说:“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10家电影制片厂诉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犯一案,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尝试庭审直播。

    除庭审直播外,公开裁判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公开工作的一个重点。从2000年6月19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在14日公布的司法文书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从判决书里,案件判决的内在逻辑关系、适用法律的恰当与否、量刑的准确程度、审理人员思路的明晰水平,可以昭然于天下。”倪寿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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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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