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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农行失窃,行长难辞其咎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4月21日 20:48 来源:

  来源:检查日报

  5100万元现金叠在一起,该有多高?有人算过,假使按每张面值100元计算的话,1万元叠在一起厚度大概1厘米,100万元叠在一起就是1米厚,那么5100万元就是51米!这样一座“小金山”被人搬走,主人竟然浑然不觉?!

  这种咄咄怪事就在今天,就在我们的生活中上演了。随着6名犯罪嫌疑人19日全部被抓获归案,震惊全国的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5100万元现金被盗案告破。据据新华社等媒体披露,邯郸农行金库的管库员马向景、任晓峰从去年年底开始陆续从金库盗窃了4300万元现金,但一直不为人知,4月14日又盗窃了800万元后,他们悄然出逃。14日当天知道5100万元现金被盗的邯郸农行行长,试图内部自查追回巨款,两天后才不得不通知公安部门。

  人们咋舌于贼胆包天的同时,不禁要问:邯郸农行行长大人是怎么对金库进行安全管理的?

  按照规定,金融机构在金库管理中,从金库门钥匙、保险柜钥匙的管理到现金出入,都有一套严密的安全制度。

  如果认真执行这些制度,金库的现金就不可能这么被偷出去。5100万元现金被多次偷出去,为什么没有被发现呢?邯郸农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要么存在缺陷,要么形同虚设。无论是被盗5100万元的损失结果,还是发生盗窃案暴露的安全监管漏洞,邯郸农行行长都难辞其咎。

  我们这么说,是因为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让我们先来看看法条。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我们再来看看近来的案例。2005年4月,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原行长叶征因“腐败楼”问题,被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叶征违反了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导致温州市分行大厦因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拆除,致使国家损失3500万元的投资。

  据报道,邯郸农行报案后,农行总行在第一时间派出了调查组。国家银监会也派出了工作组驻扎邯郸,协助公安部门彻底追查。我们相信,邯郸农行行长是否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问题,不久就会水落石出。

  如果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对照上述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几乎可以断定:这位邯郸农行行长很可能与其同行叶征一样,难逃因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命运。(作者: 钱贤良)

责编: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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