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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污染只罚百万 迟到罚单再曝环保法律尴尬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1月25日 11:23 来源:

    来源:法制网

     “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眼中的环保老大难问题。

    法制网记者 郄建荣

    一项迟来的处罚决定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这就是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从污染事故发生到罚单的开出,时间跨越了整整一年多。

      按法律:顶破天只能罚100万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震惊了世界。有专家说,把它看成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一点不过分。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这位负责人说,依据这两部法律,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

    显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最高限,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环保法律的规定,这个罚款数额已是顶破天了。

吉林石化分公司因松花江水污染被罚款100万

事件回放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岗位外操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在停止粗硝基苯进料后,未关闭预热器蒸气阀门,导致预热器内物料气化;恢复硝基苯精制单元生产时,再次违反操作规程,先打开了预热器蒸汽阀门加热,后启动粗硝基苯进料泵进料,引起进入预热器的物料突沸并发生剧烈振动,使预热器及管线的法兰松动、密封失效,空气吸入系统,由于摩擦、静电等原因,导致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并引发其它装置、设施连续爆炸。 

  爆炸事故发生也暴露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视不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 

  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双苯厂没有事故状态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净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污染事件的间接原因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分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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