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26日电(沈汝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日前对福建省烟草公司上杭县分公司原出纳郭雪萍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郭雪萍有期徒刑8年,同时没收其从挪用公款之日起至归还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6035.55元。
郭雪萍现年34岁。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1月到2004年9月间,郭雪萍利用担任福建省烟草公司上杭县分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109次采取开具现金支票不入账、涂改现金支票存根联、大头小尾开具现金支票、填写假支票存根入账、制作假银行对账单、虚构银行业务调减现金库存的办法,将福建省烟草公司上杭县分公司公款169万多元挪为己用。5年来,郭雪萍费尽心机将公司账目做平,隐瞒其挪用公款的事实。2005年10月,郭雪萍因请产假将工作移交,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被接任的出纳发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雪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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