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26日电(记者肖文峰)偷逃税款总额达2亿多元的湛江“1·31”特大走私香烟案,26日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该案被告人多达26人,涉及3个结构复杂的犯罪团伙,案件卷宗多达66卷,14000多页,案件判决书长达132页。法院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决上述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桂通以及以黄锦专、莫培兴、林素紫等人为首的3个走私团伙在2000年至2005年的近6年时间里,构建了发货、运输、销售“一条龙”的走私链条,长期从越南偷运走私香烟至广东雷州企水,再转运到广东省的广州、南海、新兴等地销售,牟取暴利,全案共涉及犯罪事实12起。
被告人黄桂通在本案中主要负责在境外组织走私香烟的货源,并通过其他同案人将香烟偷运入境进行销售,扮演着“供货商”的角色,是黄锦专等人走私犯罪的幕后老板。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案发,被告人黄桂通在越南组织提供的南洋双喜、广州双喜(专供出口)、“万宝路”等品牌香烟10072箱,偷逃税款1800余万元。被告人莫培兴及其同伙在整个走私链条上则扮演着“运输大队长”的角色,是本案走私犯罪的海、陆路运输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之一。自2000年11月至案发,在法院审理认定的12起走私事实中,以被告人莫培兴为首的走私团伙组织、策划了其中11起的海、陆路运输。
法院查明,自2000年至案发,被告人莫培兴走私香烟偷逃税款共3800余万元。本案中,以被告人黄锦专、林素紫为首的两个犯罪团伙扮演的是“销售商”的角色。他们组织同伙将走私入境的香烟进行销售,是实现走私牟利的主要实施者。法院查明,自2004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黄锦专偷逃税款共计2700余万元;林素紫共通过走私香烟偷逃税款570余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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