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会议决定,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一问:
农民工退保会否从此终结?
编辑:前几年每到年关,珠三角等地都有大批农民工排队“退保”,而且退保时农民工只能把个人账户资金取出来。很多农民工因此觉得参加养老保险“不合算”,参保不积极。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会不会改变这种状况?
记者:《暂行办法》应当说正是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过去我国养老保险基本上是“划疆而治”,省与省之间不能对接。一个农民工如果在广东参加了养老保险,后来去北京打工,保险无法跟着走,对其个人来说最佳的选择就是“退保”。不仅是农民工,城镇职工也会面临因工作异地调动带来的保险接续难题,比如一些地方不愿接收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出台种种限制措施,致使不少参保人员无法享受应有的养老待遇。
《暂行办法》提供了解决之道。首先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其次在怎么转移方面,明确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由于养老保险需要一个较长的积累过程,《暂行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参保人员就不怕保险接不上了;此外在具体的操作中,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避免了两地往返奔波。
相信《暂行办法》实行后,农民工“退保”的现象会减少,而且会有更多的农民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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