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果“一把手”无故缺席将被追究责任。
《通知》明确:重大行政案件主要责任人不得无故“缺席”,并对不依法及时履行应诉职责的,因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不如期出庭、应诉敷衍等原因造成案件败诉的,不全面及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通知》要求,漯河市各行政机关在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出庭应诉人员的法律手续,按时出庭应诉。如有异议事项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不得干扰行政审判工作,影响法院公正裁判。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当年发生两宗以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出庭应诉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一次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案件外聘律师代理的,不得仅由律师一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熟悉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应参加诉讼。(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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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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