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经济适用房限价不再“一刀切”
本报讯(记者李晓萌)好地段的经济适用房引来万人争抢,偏远地段的经适房申报则冷冷清清,如此“冷热不均”的关键原因,就是以前经适房销售不论地段好坏,均实行全市统一限价。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今后我市经济适用房的最高限价将不再“一刀切”。
根据修订后的《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销售定价仍将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但会综合考虑区位、地段等因素,使其定价更合理。
今后,有一点变化特别值得注意: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主体变成区政府后,区政府将按照审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出售对象仅限定于“户籍在本区”者。
五道关卡严防经适房申购造假
阮成发要求:购房者信息无限期上网公示
本报讯(记者李晓萌)今年我市发生的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暴露出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的一些漏洞。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刚一年即重新修订,旨在针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暴露出来的漏洞,增加了更多严格管理和监督的条款。
关卡一:中介机构不准代办经适房手续
《办法》修订稿明文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明、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各类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相关活动;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
中介机构如有违规者,将依法取消相关责任人的中介职业资格,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中介资质;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卡二:公示地点由一处增至三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信息,以前只需在其住所地的社区公示。今后,公示地点将增加为三个: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
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再报送区民政部门。
关卡三:增加无限期上网公示程序
根据《办法》修订稿规定,区房管部门认为符合规定条件、拟发放购买资格证的申请人,必须先在各区政府政务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没发现问题的,方可发证。
昨日,市长阮成发再加监督关卡:“要在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的网站上永久公示,即使有人弄虚作假买到了房子,也可以通过广大群众的监督和举报,把房子追回来。”
关卡四:建立各部门管理信息共享系统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市、区房管部门将建立经济适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并推动建立房管、民政、公安、金融、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造假者情况上网一查即露馅,让其无处藏身。
关卡五:充分放权各区把关
今后,各区内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均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与以往主要由市级房产部门负责相比,区级政府对基层情况更为了解,更便于发现造假者、更容易堵死弄虚作假的漏洞。
阮成发向全市四万住房困难户郑重承诺:
三年内廉租房保障实现“要房有房”
本报讯(记者李晓萌)今后3年,全市约4万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均可以如愿搬进政府安排的廉租房。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专题审议了《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修改意见,市长阮成发郑重承诺:以实物配租为主,三年内实现“应保尽保”——廉租房保障对象“愿意要房子就给房子”。
目前,廉租房保障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实物配房租赁和租金补贴。大多数廉租房保障对象都更愿意享受配房租赁。
“为困难群众解决廉租房,是政府职责之所在,而且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昨日,阮成发强调,要加大廉租房保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而且要大量增加实物配租。“凡有配房租赁需求的困难群众,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市、区两级政府就要想方设法克服一切困难,3年内分期分批满足其要求。”
昨日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修订稿)》扩大了配房租赁保障对象,以前限定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在扩大为所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但是,其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优先安排配房租赁。
配房租赁的建筑面积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1人户不超过20平方米,2人户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不超过50平方米。
根据《保障办法》规定,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廉租住房,其物业服务费将由政府承担。
今年上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我市3年内要新建廉租房2.25万套,每年新增租金补贴1764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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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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