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一轮对政府官员反腐、治庸的“风暴”再度掀起,并在政府规章范畴层面形成了善政、廉政的体制框架。
从1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将正式实施,标志着深圳在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行政监督工作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这是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得的消息。
届时,深圳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的,出现过错的行政机关将被责令公开道歉,有关责任人员甚至将面临被免去领导职务的“风险”。
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在2005年制定的相关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并且整合了《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并细化了其中的追究情形,在前不久召开的深圳市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
该《办法》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其中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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