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午夜新闻):国庆将至,部分优抚对象也迎来了喜讯。中央财政近日下拨补助资金11.6亿元,从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些优抚对象包括:残疾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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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点击阅读全文]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十六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十九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一百七十三亿元,惠及六百二十万优抚对象。[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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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点击阅读全文]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已于近日下拨2009年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调标资金11.6亿元。
该笔资金将用于自今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人员、“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人员,以及老党员(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点击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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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