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九日电(记者 张希敏)中国民政部二十九日对外公布,十月一日起,将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二十七日下发的通知显示,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二万六千零八十元人民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元、二万四千四百三十元,分别比二00八年提高了三千四百元、三千二百九十元、三千一百九十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二00八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同时,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七千九百四十元,达到二00八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四千七百六十元,达到二00八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百。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一万八千零八十元、一万八千零八十元和七千八百二十元。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副局长董华中介绍,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十六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十九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一百七十三亿元,惠及六百二十万优抚对象。
董华中透露,国家此次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二00八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八百四十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二00八年的每人每月一百三十元提高至二百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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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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