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和谐篇
宗教信仰信教自由写进宪法
宗教场所满足需要共建和谐
在北京王府井商业街上,始建于1655年的天主教堂,虽然历史上曾两次毁于火灾,但始终矗立此间。北京市政府顶住巨大的商业压力,斥资维修教堂,并且扩建了堂前广场。
截至2008年底,中国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信教人数呈平稳增长态势。宗教活动场所共约13万处,比1997年增加约5万所。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比1997年增加6万人。宗教团体5400多个,宗教院校110所。
宗教信仰
信教自由写进宪法
宗教场所满足需要
晨曦初露,信教群众日复一日的转经活动在布达拉宫周围形成了人潮。在西藏地区,正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随处可见。西藏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阿沛·晋源说,目前西藏有各类成规模的藏传佛教寺庙1700多处,另有4座清真寺、1座天主教堂,能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落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等,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更加有力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宗教界人士的地位不断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中都有宗教界的代表和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就有宗教界委员65人。国家不断加大对宗教团体的支持力度,仅2003年以来,国家财政就投入7亿多专项资金,帮助全国性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
独立办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
积极开展友好交往
新中国的成立,为我国宗教的自我革新提供了良好基础。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和道教都进行了改革,选择独立办教的道路,保有其基本信仰和教义、维持与其自身特点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礼仪,自主开展正常宗教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改革开放后,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加,境外一些宗教组织企图借机重返中国、恢复旧有的隶属关系和在宗教上的特权,重新控制我国宗教。对此,我们坚持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近年来,伊斯兰教坚持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基督教依法解决部分地区活动混乱问题,佛道教制止乱建寺庙和滥塑宗教造像等突出现象,及时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同时,我国鼓励宗教界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友好交往。从1995年开始,中日韩定期召开三国佛教友好交流大会,发扬光大三国佛教的“黄金纽带”;1994年以来,佛牙舍利、佛指舍利先后赴泰国、韩国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供奉;2004年以来,“海峡两岸佛教音乐展演团”赴台湾、香港、澳门和美国、加拿大演出;先后举办了两届世界佛教论坛和一届国际道德经论坛;赴美国、德国举办“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向台湾佛教界赠送同源桥、和平钟等。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