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五月二十三日电 (记者 孙贤迅)中国大陆首部涉台农业地方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今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此间人士称,发展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广大农民。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在中国尚属首例,同时该条例在推动两岸交流的诸多方面亦有突破。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共四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合作与交流、服务与保障及附则。
从《条例》可见,条例总则规定了闽台农业合作的基本原则,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闽台农业合作是双向合作、全面合作,全面合作就是全方位的合作;闽台农业的“农业”是“大农业”概念,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并根据这一原则,赋予台湾同胞相应的权益;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和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申报评审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在农业保险、救济救助方面,与本省居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农业是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的先行行业和重点行业,在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近年,福建在全国率先开展两岸农业合作,率先建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率先开展两岸农业技术合作,率先创建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率先建设台湾农产品集散基地,率先零关税进口台湾农产品,率先开展借鉴台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吸引了众多台湾同胞跨越海峡,到福建投资农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服务业。截至今年四月底,福建累计批准农业台资项目二千一百零六个,台商实际投资十五亿二千万美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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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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