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
保持传统量身定做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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