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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和法制办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答问(实录)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9日 23:47 来源:新华网

专题: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近日就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等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问: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问: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资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问: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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