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9日 17:24 来源:中国网
6月29日(星期五)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会上说,这此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一,工人在你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这时要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要续签,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离退休的时间不足十年,也就是“双十”的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他说,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他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后来他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他说,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就是一月双份工资,为什么作这样的规定?就是促使用人单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法定三种情况下,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是十分有利的,并且对用人单位也不会造成像类似于劳动关系僵化的问题。(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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